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东莞叶子侦探社

婚姻侦探调查 外遇调查取证 定位寻人找人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叶子
  • 微信:13135021179
  • 电话:13135021179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否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闻中心
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否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54        返回列表
近日,东莞市民黄某在未与妻子贱某离婚的情况下,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这也是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宜兴法院收到的首起该类案件。
 
黄某与贱某在2003年登记结婚,2012年,丈夫黄某就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13年,黄某病情恶化,医院曾连续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在艰难治疗过程中,黄某发现妻子贱某居然在未得到自己的同意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存款、汽车等财物进行转移、变卖。对于贱某的这种行为,黄某既伤心又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并以其行为应少分财产为由,要求自己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三分之二。
 
东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黄某住院治疗期间,妻子贱某确实存在分两次将黄某银行卡上的80万元通过第三人账户转到自己银行卡上,将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汽车以20万元卖给他人等情况,属于擅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法院支持黄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计100余万元的60%。后贱某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东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而本案中,正是存在黄某在治疗过程中,急需费用治疗,贱某不但未积极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反而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在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下,黄某是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确立了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法律上是婚姻财产分割的重大突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弱势方可以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或者在婚姻关系暂不能解除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