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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无结婚登记的资料,法院可否受理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343        返回列表
 东莞的李小莉(化名)是本市某单位职工,2000年与宁江(化名)在镇民政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尚可,然自2005年起,宁江酗酒成性,常无故殴打李小莉,致使李小莉多处受伤,并在盛怒下将结婚证撕毁。2008年底,宁江在醉酒后再次欧打李小莉,造成李小莉轻伤,李小莉自觉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遂来到法院欲起诉与宁江离婚,但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能提供结婚证,法院要求其到当地民政局开局婚姻关系证明,李小莉来到民政局却被告知没有其与宁江的结婚登记记录,不予出具结婚证明。
 
【分歧】
 
就此情况,法院对该案是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李小莉与宁江曾领取过结婚证,亦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女,应当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可以离婚案由立案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民政局无二人结婚登记记录,当初领取的结婚证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婚姻关系不成立,所以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受理此案。